下面為大家講解幾個案例
服務場所財物被盜,經營者如何擔責?
近年來,隨著服務行業的日漸增多,因經營場所財物遺失和被盜的投訴和官司也呈明顯上升趨勢,主要表現為住宿、洗澡、住院、就餐、超市購物等場合財物遺失和被盜,消費者在向公安機關報案無果的情況下,有的向消協投訴,有的向法院起訴,但結果卻大相徑庭,經過調解結案的案件,消費者往往能獲得一定的賠償,而法院判決卻鮮有勝訴的先例。
案例一:毛某是四川某生物保健公司職員,其一行4人于2004年3月某日入住某旅社,住宿費為每人每天10元,一天上午,毛等人外出開展業務活動回到房間時,發現其價值588元的“皮爾卡丹”牌手提包被盜,毛某隨即向派出所報案,經現場勘察,發現房鎖完好,放在包內身份證、工作證及30余元現金也同時被盜,共計造成損失800余元(含補發身份證的費用)。由于小偷沒有抓到,毛某遂向縣消費者協會投訴,要求旅社賠償其經濟損失500元。為證明其主張,毛某向消協提交了派出所的證明以及手提包發票。旅社對此沒有異議,但認為毛某的財物在他們離開時,沒有交給他們保管,也沒有與他們的工作人員作任何交待為由,不同意賠償,只愿意免去其住宿費用60元。后經過縣消協調解,旅社同意賠償毛某人民幣300元。
案例二:張某為照顧其住院的妻子,晚上也住在醫院,未料,當晚小偷趁其夫婦熟睡之機,將其錢包偷去,內有美元120余元和身份證件等物,吳某當即報警,民警到現場進行了勘查,并拍攝了現場照片,作了詢問筆錄。由于未能破案,吳某要求醫院方面賠償損失無果的情況下,向縣消協投訴。經縣消協調查,該醫院為二級甲等醫院,其住院部晚上未進行封閉管理,人員可隨意進出,多年來,曾發生多次入院病人財物被盜事件,院方可曾與公安機關聯手打擊,但被盜事件仍時有發生。在調解時,縣消協認為,院方應采取與其醫院等級相適應的安全保障措施以保護病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多年來不斷發生病人財物被盜事件,表明院方在安全防范方面的疏漏,應該對吳某的被盜財產負責。但遭到院方的拒絕。后吳某準備向法院起訴,考慮到如何證明被盜財物的數額是個難點,勝訴的把握不大,打消了訴訟的念頭。
案例三:某公司職員胡某入住某酒店,當天夜里,胡某入睡前僅將房間的外門關上,卻沒有將房門的內鎖扣上,也沒有將門鎖上面的保險栓插上。次日凌晨,酒店服務員發現丟棄在酒店走道上的衣服,而房門呈半掩狀。服務員叫醒胡某,被驚醒的胡某起來一看,發現隨手攜帶的筆記本電腦、信用卡及1100元現金不翼而飛。胡某立即報警,但該案沒有破獲。在向竊賊追索失竊財物無望的胡某多次向酒店提出交涉,要求其賠償其一半經濟損失,遭到店方的拒絕,胡某遂將酒店告上法院,要求其賠償其12250元經濟損失。法院最終駁回了胡某的訴訟請求,其理由是:根據社會常理,在旅客住宿期間原告本人對隨身的物品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但其在酒店入睡前,未按慣例將房門反鎖,致犯罪嫌疑人輕易入室盜竊。且原告所提供的證據尚不能證明被告在提供服務時,存在不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及失竊物品的價值。
案例四:江蘇的吳先生于今年正月初二在蕪湖市區某浴室洗澡。洗完澡出來,吳先生發現自己存放在包廂里的皮包不見了,而皮包內有4000多元的現金。錢丟了,吳先生不僅沒有錢付帳,連回家的路費也沒有著落。為證明自己確丟失了4000多元,吳先生列舉了許多事實,而面對吳先生的振振有辭,浴室方面卻認為自己沒有責任:一是吳先生無法證明自己失竊;二是即使失竊了,責任也由其自行負責,因為包廂內張貼了“注意保管自己財物”的提示。結果可想而知,吳先生沒有從浴室方面得到一分錢的賠償,而且浴室方面還得付完澡資后方可離開。目前,吳先生正決定走法律途徑維權。同樣是洗澡財物丟失,相比吳先生的遭遇,蕪湖縣的李先生遭遇要好得多,2005年12月5日,李先生在縣城某浴室洗澡,出來時發現自己放衣服的柜子開著,放在里面的手機不見了,鑰匙還在自己手里,李先生當即報了案,事后要求要求浴室方面賠償自己的手機,后在公安機關的調解下,浴室賠償了李先生1800元。
上述同類性質的案例,處理結果卻不相同,導致實踐中該類案件處理十分混亂,一些地方的消費者消協遇到此類投訴,干脆不予受理,告知消費者向法院起訴或向公安機關尋求幫助。由于打官司勝訴渺茫,消費者頗感無奈。如何破解此類案件消費者維權的難點,下面筆者擬從此類案件爭執的焦點入手,以求問題的解決。此類案件爭執的焦點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因經營者以外的第三人行為致使消費者遭受財產損害,經營者是否承擔責任?二是經營者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有多大?三是消費者如何舉證證明丟失財物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