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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成立公司章程

      時間:2025-01-10 09:49:53 秀雯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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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成立公司章程范本(通用10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章程,章程是組織、團體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大家知道章程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新公司成立公司章程范本,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新公司成立公司章程范本(通用10篇)

        新公司成立公司章程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公司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會計制度》等相關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做好財務預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規范公司的財務行為,準確計量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合理籌集資金,有效控制和合理配置公司的財務資源。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

        第三條、本章程在公司內部暫時執行,隨著公司業務的.正常開展和不斷拓展,將進行更改、補充和完善。

        第二章、財務管理組織機構

        第四條、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總經理負責制的財務管理體制,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自主經營、自我發展、自負盈虧、自我約束,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和民事權力,承擔民事責任。公司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即財務部。

        第五條、公司按照《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規定,結合公司的核算體制和財務管理的實際需要,配備財會人員,加強對財會人員的管理。

        第六條、財務部主要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主要職責為:

        (1)負責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和各項會計制度擬定。

        (2)參與公司籌資方案的擬定和實施。

        (3)參與公司發展新項目、重大投資、重要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財務意見。

        (4)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統一調度資金。

        (5)負責公司財務預算管理、會計核算。

        (6)負責編制合并報表,提供財務數據,如實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并作好項目和財務分析工作。

        (7)監督財務收支,依法計繳稅收。

        (8)負責公司財務會計檔案的保管,票據申購、使用、核銷等管理工作。

        (9)監督、檢查資金使用、費用開支及財產管理,嚴格審核原始憑證及賬表、單證,杜絕貪污、浪費及不合理開支。

        (10)協調處理與各單位的關系。

        第七條、財務部建立稽查制度,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八條、公司董事會按有關程序聘任公司財務負責人。

        第三章、會計核算

        第九條、公司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結合經營項目實際情況,制訂并實施有關會計核算暫行辦法,及時、正確反映經營業績和披露經營風險。

        第十條、公司采用借貸記賬法,以中文作為記錄的文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設置總分類和明細賬科目。

        第十一條、公司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對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賬務處理,并實行會計電算化。

        第十二條、公司依照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確認收入和成本,以反映公司的經營成果。

        第十三條、公司嚴格區分本期費用支出與期間費用支出。

        第十四條、公司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后,如果財產發生減值,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第十五條、公司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多計資產和收益、少計負債和費用。

        第四章、財務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公司制定財務預算管理暫行規定,對公司的經營業績、財務狀況、項目運作等實行全面財務預算,并依據其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公司在年度開始前組織編制完成本年度的各項財務預算,財務預算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經營預算。

        (2)盈利預算。

        (3)資金預算。

        第十八條、公司在預算年度開始后,對財務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階段的控制和監督,及時進行差異分析,并查實差異的原因,向總經理報告。

        第五章、收入、成本費用管理

        第十九條、公司建立并完善營業收入的管理規定,確保收入循環中的報價、簽訂合同、實際收款和開具發票等各環節的內部控制,以加強對業務活動的財務監督。

        新公司成立公司章程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_________萬元,其中現金:__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訂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新公司成立公司章程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證件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額(萬元)

        出資期限

        合計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號碼出資方式認繳額(萬元)出資期限合計;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_______人,執行董事為___________,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__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東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份。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新公司成立公司章程 4

        第一條為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

        第三條住所:__________

        第四條申報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

        第五條主營項目類別(請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核定的主營項目類別填寫)

        第六條經營范圍(請在完成具體經營項目生成操作后,按手機收到的確認信息填寫):

        一般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

        注:1、工商部門不再登記企業經營范圍,從事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經營范圍由商事主體通過章程或者協議等文件記載,用語表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商事登記機關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際慣例、行業標準適時更新發布。

        按照其指引確定主營項目類別和經營范圍。主營項目類別和經營范圍的表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GB/T4754_—2011))

        第七條公司認繳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萬元。

        第八條股東姓名(名稱,不填寫證件號碼)、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繳資期數出資數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股東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應當重新評估作價。

        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按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7、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二、股東的義務:

        1、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公司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各冊上。

        第十一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13、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

        二、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如開__________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8、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五、公司設監事__________名,由股東會決定選派。監事任期為_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二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執行董事(經理)。任期__________年。

        注: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職務: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喪失董事資格的;

        3、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喪失經理資格的;

        4、因被羈押等原因喪失人身自由,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5、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十三條公司的財務、會議。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的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期限分送各股東,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履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體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十四條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由股東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其中非自然人股東可以指定人員行使相應權利。清算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由清算組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五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1、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2、 __________。

        第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七條本章程共簽訂份,一份報送登記機關,份留本公司存案。

        自然人股東簽名:__________

        或法人股東蓋章:__________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新公司成立公司章程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條 本企業設立的目的和企業宗旨為:追求卓越品質,以最好的質量為社會做貢獻,最大化實現企業價值。

        第三條 本企業受法律、法規的監督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自覺接受工商局、稅務局、物價局等機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 企業基本狀況

        第四條 企業基本狀況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主營____________

        經濟性質兼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企業注冊資本______萬元,其中固定資金____萬元,流動資金______萬元,出資人以其出資額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注冊資本來源為出資人自籌,經____會計事務所驗證,資金來源、數額真實可靠。

        第四章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第六條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1.自然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

        2.法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權轉讓的條件和方式

        第七條 股東入股后不得退股,但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贖回股票時,應遵照本規定持抵押合同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在本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 天至閉幕之日,暫停辦理股票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

        第八條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轉讓股權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第九條 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應由股東大會通過,同時修改章程,并向原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減少注冊資本,應首先通知債權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90天內未有債權人提出異議,方可根據本章程的規定進行。

        第七章 股東大會

        第十條 股東大會是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企業一切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出資人為企業法人代表時,該出資人可委派1人參加大會,并成為企業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 股東大會的權力

        1.審議董事會或董事長提出的報告;

        2.聽取并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本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向及執行情況;

        3.審議批準董事會提出的年度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4.審議公司增資或減資,收購或拍賣及有價證券的發行;

        5.對本公司合并、分立、轉讓、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6.修訂本公司章程;

        7.決定董事會成員的報酬及支付方法;

        8.選舉、罷免董事會成員;

        9.對本公司其他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由董事會召集,有如下情形董事會可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

        1.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2.本公司虧損達實有資本的1/3時;

        3.達到股份總額1/3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并書面說明理由時。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0天內通知股東,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決議

        股東大會的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由股東人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會議,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1/2通過;特別決議由股東人數2/3以上的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2/3通過。

        以下事項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

        1.決定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2.決定企業的合并、分立、終止和解散;

        3.決定修改企業章程;

        4.股東轉讓其股權。

        第十五條 每次股東大會均需作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股東大會應對會議通過的事項作出書面決議,并由同意該決議的股東簽字。

        第八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董事會是企業的常設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不少于3人的奇數組成。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決定召開股東大會并在大會期間向股東報告工作;

        3.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4.選舉董事會主席、副主席;

        5.審定本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準本公司的機構設置;

        6.審議本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紅利分配方案及彌補損失的方案;

        7.審議公司增減及發行有價證券的方案;

        8.審定公司資產收購、拍賣方案;

        9.制定本公司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的方案;

        10.任免本公司正副總經理、子公司經理、合資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級職員;

        11.確定職工工資標準及職工獎勵辦法;

        12.審批公司的人事、行政、財務、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3.監督協調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14.聘請本公司的名譽主席及各種顧問;

        15.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宜。

        第十七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特別會議。每次會議均作書面記錄,并由參加會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凡作出書面決議的應由同意該決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 董事長為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2/3以上選舉產生。

        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2.檢查、監督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名企業經理候選人,交董事會通過;

        3.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授予的企業職權。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企業設經理1人,副經理1人,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條 經理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報告決議實行情況;

        2.全面組織企業日常經營活動;

        3.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和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4.代表企業對外處理業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企業設置生產計劃、貿易、財務等部門。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條 企業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企業稅后利潤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當法定公積金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50%時,超過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轉為股東股份。

        第十二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和股東大會決議制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條 當企業章程不符合國家現行規定,不適合企業發展或遇其他必要情況時,可進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后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或備案。

        第十四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二十六條 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年,自經營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企業經營期限可以延長,經營期限的延長,由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定,并于期滿前180天內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

        第二十七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可即行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被依法撤銷;

        3.破產;

        4.不可抗力;

        5.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企業終止由董事會通知企業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作出企業終止的決議,并依據《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股權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股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九條 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主管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公司董事會。

        新公司成立公司章程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

        第五條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利用自有資金對項目進行投資和管理;投資信息咨詢服務(不含金融、期貨、證券);房地產信息咨詢;家政服務;建筑設備及建筑材料租賃;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不含危險品)、五金交電;物業管理;勞務服務;園林綠化施工。(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500萬元,由股東繳納。股東名稱或姓名認繳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2500貨幣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計劃如下:

        (一)首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500貨幣2018年4月1日(二)第二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2000貨幣2018年10月1日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二十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九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股東指定董事長人選;設副董事長一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更換。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十)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股東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七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會做出的利潤分配預案、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細則規定屬于監事會職權范圍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過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董事會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本章程如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新公司成立公司章程 7

        一、總則: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2、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1、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2、公司住所:______市(縣鎮)______路______(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含經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公司注冊資本:

        1、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______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2、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1、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2、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七、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八、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2、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

        3、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十、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十三、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新公司成立公司章程 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______ ;

        郵政編碼: ______。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 ___________。(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 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八條 股東名稱______ ,

        住所:______ , 證件名稱: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 。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______ 萬元,以 (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______萬元,實繳出資______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于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者等權利;

        (二)按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后,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股東簽字后公司歸檔保存。

        第十三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批準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權轉讓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編制年終財務報告,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公司經營決策會議;

        (二) 向股東報告公司經營情況;

        (三) 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 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歸股東所有。

        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股東不得處分。

        第二十六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于______ 年______ 月 ______日訂立,自××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新公司成立公司章程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六條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五章股東姓名

        第八條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萬元)

        出資時間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條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一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條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七條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

        4、破產。

        第二十三條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舌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萬案,并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昔、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營業期限為______年,從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會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_份,股東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新公司成立公司章程 10

        為保護投資者權益,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對《公司章程》進行了修訂,具體情況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_______條原內容為:

        公司利潤分配的具體實施:

        (一)利潤分配所考慮因素:公司著眼于長遠和可持續發展,在綜合分析公司經營發展實際、股東要求和意愿、社會資金成本、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公司當前及未來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發展所處階段、項目投資資金需求、發行融資、銀行信貸及債權融資環境等情況,建立對投資者持續、穩定、科學的回報機制,以保證利潤分配政策的持續性和穩定性。

        (二)利潤分配原則:公司利潤分配充分考慮和聽取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的意見,應充分考慮現金分紅的原則。

        (三)利潤分配周期和相關決策機制:公司應至少每_______年重新審定一次利潤分配規劃。

        由公司董事會結合具體經營數據,充分考慮公司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發展階段及當期資金需求,結合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的意見,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紅方案,并經公司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后實施。

        (四)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_______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若存在股東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

        (五)利潤分配調整機制

        公司如因外部經營環境或自身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而需調整分紅政策的,應以股東權益保護為出發點,詳細說明相關原因后,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

        公司應積極充分聽取獨立董事意見,并主動與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

        由董事會提交議案通過股東大會進行表決,并需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制定或審議利潤分配方案時,公司可以積極為股東提供包括網絡互動、電子郵件、傳真、電話、網絡投票在內的多種渠道,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

        現修改為:

        “第一百八十六條:利潤分配方案的`研究論證程序、決策機制及審議程序

        (一)利潤分配方案的研究論證程序、決策機制

        1、在定期報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層、董事會應當在充分考慮公司持續經營能力、保證正常生產經營及業務發展所需資金和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的前提下,研究論證利潤分配預案。

        董事會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明確意見。

        獨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分紅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

        2、公司董事會擬訂具體的利潤分配預案時,應當遵守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規定的利潤分配政策。

        3、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利潤分配預案并在定期報告中公告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股東大會審議利潤分配方案時,公司應當提供網絡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東參與股東大會表決。

        4、公司在上一會計年度實現盈利,但公司董事會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未提出現金分紅方案的,應當征詢獨立董事的意見,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未提出現金分紅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獨立董事還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并公開披露。

        5、在公司董事會對有關利潤分配方案的決策和論證過程中,以及在公司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前,公司可以通過電話、傳真、信函、電子郵件、公司網站上的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等方式,與獨立董事、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獨立董事和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6、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_____%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本章程的相關規定,向股東大會提出關于利潤分配方案的臨時提案。

        (二)利潤分配方案的審議程序

        1、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利潤分配預案后,方能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董事會在審議利潤分配預案時,需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且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方為通過。

        2、股東大會在審議利潤分配方案時,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如股東大會審議發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積金轉增股本的方案的,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股東大會批準利潤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結束后_______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本議案在經董事會審議后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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